2007年1月1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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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蟠杀人何以能逍遥法外?
余宗其

  薛蟠先后两次犯有杀人罪,均以逍遥法外告终。仅从此来看,清代刑律的实施有不少漏洞。
  红楼梦第4回写到的杀人案,由薛蟠与冯渊争买一名丫头作妾引起纠纷,薛让仆人动手将冯打死。因有财又有势,受害人的家属告状一年多无人理睬,薛家靠的是花钱消灾。
  依《大清律例·刑律·人命》,此案适用如下法律规定:“凡谋杀人,造意者,斩(监候);从而加功者,绞(监候)。”也就是说,薛蟠作为“造意者”(出谋划策者)该判斩监候,其仆人作为“加功者”(行凶打人者)应判绞监候。花了几个钱之后,主仆的死罪均得以脱逃,这是金钱收买受害者家属平息官司的案例。
  薛蟠第二次杀人的案件,发生在酒店里。薛本人用酒碗把酒店的服务员打死了。《大清律令·刑律·斗殴》规定:“凡斗殴杀人者,不问手足、他物、金刃,并绞(监候)。”薛蟠此次杀人本该适用此律判绞监候,薛家又一次花钱消灾,先花几千两银子买通了一审知县,又买通了证人、县吏,于是有的作伪证,有的涂改法律文书,有的搞假审判,把案子定性为“误杀”。后来又不知花了多少钱,几经周折,各衙门才都“定了误杀”。终审判决机关刑部虽然判了绞监候,最终还是允许交赎金放人。这一次,薛蟠有惊无险,仰仗金钱买刑,官方也认同以罚代刑,故又一次逃脱了法网。
  绞监候的重罪可以赎刑吗?清代有赎刑规定,但限于一般犯罪行为,薛蟠犯绞监候的重罪改为赎刑而释放,表明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有钱人家上下打点,足以使死罪者死里逃生,平安无事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今法解读
  杀人从古至今都是重罪。我国现行的刑法虽然不像清代的刑律一样,规定杀人的都是死罪,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要受到严惩的。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是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是:过失致人死亡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